Ø 一种算法,三种标准:人工智能在英国、欧洲专利局和美国的专利适格性
虽然人工智能或许是全球性的,但专利适格性仍然顽固地具有某种地域性。英国最高法院近期的一项裁决似乎已促使英国对计算机实施发明的实践向欧洲专利局(EPO)历来采用的方法靠拢。该项裁决降低了被排除在可专利性之外的认定门槛,从而减少了这类发明申请被直接以表面理由自动驳回的可能性。然而,这种做法仍与美国不同,这代表了一种洲际分界线,在为人工智能相关发明寻求全球专利保护时必须加以考虑。人工智能领域的专利申请审查不应在跨境的孤岛中进行。
在情感感知人工智能有限公司(Emotional Perception AI Ltd)诉专利、外观设计和商标局局长(Comptroller-General of Patents, Designs and Trade Marks)一案中,英国知识产权局(UKIPO)驳回了一件寻求保护人工神经网络的专利申请,该网络经过训练,能将媒体文件的物理属性与人类感知的情感反应相匹配,以改进人工智能驱动的推荐引擎。UKIPO认为,“执行心智活动、玩游戏或做生意的方案、规则和方法,以及计算机程序”根本不被视为可授予专利权的发明。该案经过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及上诉法院的审理后,最高法院于2月11日作出判决,EPO的标准为英国的专利适格性创建了一项新标准。
在出现该判决之前的多年里,英国申请人一直面临着类似的困境。只要一项发明哪怕沾点软件的边,就可能在新颖性、创造性得到认真审视之前,被归入“计算机程序本身”的类别而被排除在可专利性之外。在情感感知一案中,法院拒绝接受这样的观点,即仅仅因为人工神经网络是在标准计算机上以软件方式实施的,就应将其作为计算机程序予以排除。换句话说,法院更愿意超越标签去审视其内在机制,这对申请人来说是值得欢迎的进展,而对那些希望通过模糊感觉就能判断适格性的人来说,则会稍感不便。
这一转变缩小了英国与EPO之间历史上存在的一些差异。在EPO,计算机实施发明可专利性的标准分析取决于要求保护的主题是否能产生“进一步的技术效果”。特别是对于人工智能而言,EPO的实践通常取决于权利要求是否可信地与技术目的和技术效果相关联,例如改进的图像处理、降低的延迟、改善的信号质量或对技术过程的控制。这并不意味着“人工智能”就等于“技术性的”。它意味着EPO关注的是技术问题、技术手段和技术结果(大致就是按此顺序)。
上述内容实际传达的信息是,在英国,“它是软件吗”这个问题现在更像是一个引出后续问题的提示,而不是一个活板门式的陷阱:“好吧,但技术贡献是什么?”新颖性、创造性和充分公开的要求仍然完全有效,并且在适格性不再构成障碍的情况下,它们完全有能力承担起审查的重任。清除想要直接排除客体的异议只是第一圈。虽然英国或许正让更多与人工智能相关的权利要求进入赛场,但它仍然期望它们跑完全程。
在大西洋彼岸,情况则截然不同。在美国,适格性仍然受到Alice Corp. Pty. Ltd.诉CLS Bank Int'l一案判例的影响。法院会问,权利要求是否指向一个抽象概念?如果是,它是否包含足以将该权利要求转变为专利适格客体的发明构思?仅仅说人工智能模型在硬件上运行是远远不够的。美国的实践通常要求对计算机功能本身进行具体改进,这意味着系统运行方式的改进,而不仅仅是其计算内容的改进。如果说英国现在问的是“这是否应被排除”,那么美国问的仍然是“这是否是抽象的”,这是同一个问题,只是口音不同。
这种分歧之所以重要,是因为申请人并非在单一的司法管辖区内进行人工智能创新。他们在全球范围内申请专利。在英国行得通的权利要求策略在美国可能仍会面临阻力,而侧重于美国的“技术改进”叙述方式可能无法清晰地对接到EPO的技术效果框架。起草一套主权利要求然后将其翻译成地方语言的时代正在消逝。现代人工智能专利策略看起来更像系统架构设计,而非文档的本地化。
对于实务工作者而言,这既是战略考量,也是结构性问题: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需更详尽地阐述技术方案,以保障全球布局的灵活性。一份高质量的人工智能专利申请,应在技术方案可支持的前提下,描述出以下内容:
技术问题与背景(而非仅描述应用场景);
模型架构与训练流程(包括数据准备与约束条件);
模型在系统中的部署方式(涉及算力、内存、带宽、时延等技术参数);
数据结构与流转过程(阐明数据在技术层面的移动路径及其必要性);
性能特征(衡量指标、技术权衡及运行边界);
与上述要素关联的具体技术效果。
披露不充分的申请文件,会使代理律师在专利审查中受限于单一论述逻辑和某国的法律术语体系。而充分详实的披露则保留了多种解释空间,可有效避免在专利审查程序中临时“补入”发明内容,这种事后补充的方式往往因缺乏原始支撑而缺乏说服力。
这里还存在着一个贯穿始终的撰写原则:首先,申请人应将数学模型与物理机器进行区分性描述,随后再通过足够的技术细节将二者有机地融合在一起,使审查员能清晰理解其技术上的关联性。当前各国法院及专利审查机构对纯功能性限定的人工智能权利要求愈发审慎。这类权利要求往往只强调技术效果而缺乏对具体实施方式的描述。通过将算法与特定计算资源、定义清晰的数据流转路径以及可量化的性能指标进行锚定,能够显著增强技术方案在各司法辖区的技术属性。具体的技术细节绝非撰写层面上的奢侈品,而是应对专利适格性挑战的战略性基础要素。
实务工作者还需谨记,在某司法辖区形成的答辩策略可能成为在其他辖区的有利武器。若美国审查员要求强调“计算机功能改进”的技术方案,这种论述框架同样可以强化欧洲专利审查的论证逻辑;反之,若欧洲审查实践要求突出技术目的或硬件交互的限定特征,这些限定要素亦有助于降低在美国遭遇“抽象概念”风险的可能性。全球专利布局的协同已非最优实践,而是基本的职业准则。
纵观全局,鉴于各司法管辖区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上的固有差异,当前人工智能专利实践呈现出了明显的分野态势。人工智能技术正在对全球专利制度形成压力测试,各国法律体系的应对策略亦存在着显著差异:英国逐步转向更具务实性的审查路径,承认神经网络及软件系统本质上存在于物理实体中,应当进行严谨的技术分析;欧洲持续运用其体系化的“技术效果”审查框架;美国则仍在通过司法判例界定专利适格性的外延边界。法律制度的全球协调仍是一个长远的愿景。
对实务工作而言,人工智能创新主体应当基于制度差异而非制度趋同来规划布局策略。英国相对开放的审查立场,使其成为某些计算机实施发明(尤其是技术贡献论证充分的方案)更具优势的申请地;而对美申请仍需重点强调对计算技术本身的改进。专利文件的撰写,本质上是对各司法辖区审查规则的预判性应对,而非仅在技术方案成熟阶段的简单描述。
尽管人工智能运行于无国界的网络空间,专利法依然恪守严格的地域性原则。英国对其法律接口进行了系统性升级,欧洲持续运行其构建多年的体系化审查框架,美国仍在不断修补《美国法典》第35编第101条的漏洞。成功的全球布局,不在于选择单一最优策略,而在于通过精巧的专利撰写,使同一技术方案能够适应不同司法辖区的法律要求。(编译自www.mondaq.com)
Ø 墨西哥公布《联邦工业产权保护法》修正案
近期,墨西哥律师事务所奥利瓦雷斯(OLIVARES)通报称,墨西哥已于2026年4月3日公布《联邦工业产权保护法》(FLPIP)修正案,该修正案作出的多项调整,将对该国的专利申请及审查策略产生影响。通报指出,此次修正案纳入了其他司法辖区普遍采用的机制,并引入新的程序性工具,旨在提升墨西哥专利体系的灵活性、法律确定性与效率。
将对墨西哥专利实务产生影响的调整内容包括:
·优先权恢复:允许申请人在原期限届满后的2个月内恢复优先权(即专利与实用新型的原期限为12个月,工业品外观设计为6个月)。通报称,此项调整使墨西哥与提供优先权主张补救措施的国际惯例保持一致。值得注意的是,奥利瓦雷斯在另一份预警通报中提及,《联邦工业产权保护法》修正案未涉及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国家阶段进入的适用期限,但表示此次最新修正案或为墨西哥重新审视并有望解除现行针对国家阶段申请的限制打开通道。
·临时专利申请:允许申请人以简化的形式要求获得在先申请日,随后在不可延长的12个月期限内提交完整申请文件。墨西哥临时专利申请不得主张任何在先申请的优先权,不予公布,亦不接受实质审查。
·优先权文件:允许墨西哥工业产权局(IMPI)要求申请人在现行期限(即自申请日起3个月)届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交经认证的优先权文件及其西班牙语译文。
·程序权利恢复:允许申请人申请恢复因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而丧失的权利,包括未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或未缴纳授权费等情形。恢复权利请求须于逾期期限届满后的15个工作日内(自期限届满次日起算)提交,同时补齐遗漏的手续并缴纳相应的官方费用。若请求获批准,IMPI将允许该申请继续审查程序。通报称,此项调整标志着墨西哥专利制度相较旧体系发生转变——旧体系下专利申请一旦被视为放弃即为终局且不可撤销。
·缩短审查时限并限制审查意见通知书数量:为加快IMPI的审查进程,该修改规定,专利、实用新型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自启动实质审查起,作出最终决定的最长期限为1年。若1年期满仍未作出裁定,申请人可通过由IMPI领导委员会新设并任命的专门技术委员会,申请作出强制裁定。一年最长审查时限适用于修正案公布后提交的专利申请。而对于修正案公布前已提交且处于正在审查状态的申请,待专门技术委员会组建完成后,申请人亦可申请作出强制裁定。
针对上述变更,奥利瓦雷斯律师事务所提供一下意见:
尽管缩短审查期限的举措得到认可,但业界普遍对IMPI能否应对工作量的大幅增加存有疑虑,同时也担忧时限的缩短是否会引发申请人大量提交强制裁决请求。同时,业界亦担忧,审查期限压缩可能造成实质审查意见通知书的质量下降。
除一年最长审查期限外,奥利瓦雷斯在上月另一份预警通报中指出,2026年3月刊登于《墨西哥官方公报》的一项行政法规修正案,将专利及实用新型申请的实质审查意见通知书次数由4次缩减至2次。在前两次审查意见之后,将发出第三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对申请予以准许或驳回。该项缩减审查意见次数的行政法规修正案已于2026年3月12日生效,但不适用于该修正案生效日前提交的申请,此类申请仍将按照申请提交时施行的规则继续审查。
第三方意见:允许社会公众针对实用新型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自公布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第三方意见。在旧制度下,第三方意见仅可针对专利申请提交。
该通报指出,上述修改自公布次日起生效,而待审申请仍将按照其提交时生效的法律框架进行审查。其中一份预警通报还提到,由于新工业产权法的实施条例尚未颁布,预计近期将予以公布。(编译自www.jdsupra.com)
Ø 《欧盟外观设计法》为何对汽车和出行领域至关重要
欧盟外观设计法(2025年5月1日生效,配套更新条款于2026年7月1日生效)
欧盟外观设计法的出台,旨在强化、简化并使欧盟外观设计体系现代化,使其与欧盟商标规则相协调。这一新改革将提供适配数字外观设计时代与技术发展趋势的外观设计保护。
本文将探讨这项改革对汽车和出行行业的影响。
欧盟外观设计法的修改远不止于行政层面的微调——该改革明确为塑造驾乘体验与汽车品牌形象的核心特征打开了保护通道,为打击侵权、未经授权使用及仿冒行为提供了更有力的手段。
新增要点:哪些内容可受保护?
欧盟外观设计法为外观设计保护开辟了新的可能:图形用户界面(GUI)、动态效果与动画(含灯光效果),以及非实体的数字产品和数字空间,如今均可获得外观设计保护,具体包括:
——图形用户界面(GUI)
现代汽车中的图形用户界面已将车辆内饰转变为聚焦安全、互联与娱乐的数字化交互空间。根据改革内容,保护范围现已扩展至:
·菜单、导航及车辆控制系统;
·驾驶辅助与车辆充电交互界面;
·屏幕动态显示效果;
·塑造车辆辨识度与驾乘体验的独特视觉风格。
——动态效果与动画(含灯光效果)
依据新的欧盟外观设计制度,车辆内外饰及部件的动态三维呈现效果(如动画与灯光效果)亦可注册保护,包括:
·车身外部灯光设计;
·车内照明系统;
·车辆三维动态效果;
·独特的切换或车辆效果,如驾驶模式切换、泊车辅助动画等。
——数字产品与数字空间
欧盟外观设计保护现已明确覆盖非实体产品与数字空间,例如:
·联网车辆中的增强现实/虚拟现实体验,如带叠加画面的泊车影像;
·远程车辆交互系统;
·数字孪生技术。
新增维修条款:哪些内容不受保护?
新的欧盟外观设计制度将所谓的“必须匹配”零部件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即用于维修、以恢复车辆原有外观的、造型依附于整车的零部件。
相关过渡期至2032年12月9日,过渡期内,保护此类零部件的现有国家外观设计权利仍可继续生效。
对利益相关方的重要意义
在新的欧盟外观设计制度下,汽车企业可保护的范围远不止静态视觉效果。其专有权利可延伸至车辆内外饰的整体观感,包括:
·灯光效果(通过动态三维呈现、动画、动态变化或交互效果);
·具有独特性与消费者辨识度的图形用户界面及交互系统;
·塑造驾乘体验的数字产品与数字空间,含增强现实/虚拟现实环境。
这将显著提升企业打击未经授权仿冒与抄袭行为的能力。
如何保护此类新型外观设计
动态及动画外观设计的展示技术标准将于2026年7月1日前最终确定。
《欧盟外观设计指令》第26条已允许使用普遍可用的技术(如图纸、照片、视频或计算机模型)来呈现静态、动态或动画设计。后续将新增更多再现格式,预计三维再现格式(如OBJ、STL)与视频格式(如MP4)将成为核心形式。
本文的建议
本次改革为企业优化外观设计保护策略提供了契机,可充分利用新增规则,对塑造驾乘体验与车辆品牌形象的核心特征进行合法保护,防范未经授权使用与仿冒行为。
建议如下:
·团队培训:向产品研发团队与专利外观设计团队普及欧盟可利用动态、动画再现技术申请外观设计保护的新规则。
·资产审核:梳理核心新车型及其关键部件、图形用户界面与独特效果,筛选符合动态/动画保护条件的对象(同时留意新颖性要求)。
·制定策略:规划在欧盟申请额外外观设计保护的提交策略,尤其考虑到其他司法辖区暂未开放此类新型外观设计格式。
·持续跟踪:关注2026年7月出台的技术细则及后续保护类别扩展情况。
·尽早申请:针对塑造车辆整体观感的核心视觉特征,尽快启动外观设计申请流程。
·标示外观设计保护状态:考虑使用新增注册标识Ⓓ,提高公众认知并震慑侵权者。(编译自www.jdsupra.com)
Ø 美国白宫发布《国家人工智能政策框架》
要点概览
·白宫发布《国家人工智能政策框架》(下称《框架》),提出非约束性立法建议,为美国国会考量构建统一的联邦人工智能监管路径提供参考。
·《框架》将儿童安全、社区保护、言论自由、创新发展、劳动力适配及定向联邦优先权列为核心优先事项,同时警示需规避模糊标准、开放式的责任认定及各州碎片化监管问题。
·本份快讯解读《框架》核心政策立场,并将其与国会相关提案对比分析,其中包括美国参议员玛莎.布莱克本(Marsha Blackburn)最新修订的《特朗普美国人工智能法案》。
2026年3月20日,白宫正式发布《框架》,其中概述了旨在指导美国国会审议联邦人工智能(AI)立法的立法建议。该《框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其本身不会创设新的法律义务,也未指令联邦机构采取具体监管行动。
这些立法建议体现了唐纳德.特朗普总统长期以来的立场:各州日益碎片化的人工智能法律正成为创新障碍,凸显了制定统一国家标准的必要性,国会应在特定领域采取定向行动,以缓解人工智能技术持续应用可能带来的个人与经济损害。2025年夏天,特朗普政府曾敦促国会通过一项临时性联邦“暂停令”,以优先适用联邦规则、排除部分州人工智能法律的适用,但国会最终未采纳该方案。
第14365号行政令:扫除美国人工智能领先地位的发展障碍
特朗普政府于2025年12月11日签发《扫除美国人工智能领先地位的发展障碍》(第14365号行政令),启动联邦政府对各州人工智能相关法律的联合审查,并要求各部门制定政策建议、行业标准与立法草案,为构建全国统一监管方案提供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第14365号行政令要求美国商务部长在90日内提交评估报告,列明各州严苛繁琐的人工智能法规,并建议将相关事项移交新成立的人工智能诉讼专项工作组。该工作组负责对违宪或被联邦法律取代的州级措施提出挑战。
尽管该专项工作组已于2026年1月9日在规定的30天期限内宣告成立,但美国商务部尚未公开发布其应提交的评估报告,而这份报告原定截止日期为2026年3月11日。尽管该政策框架明确强调倾向全国统一监管标准,但此次延期,令外界难以判断特朗普政府短期内针对联邦优先权排他适用的执法立场。此外,对照当前由各州主导人工智能监管的现状来看,该《框架》对联邦优先权的支持态度尤为值得关注。
尽管该《框架》勾勒出了高层次的政策方向,但国会正开始以更详细、更具指导性的方式将这些优先事项付诸实施。2026年3月18日,也就是框架发布的前两天,美国参议员玛莎.布莱克本(田纳西州共和党人)发布了《统一联邦择优效能、推进人工智能发展并消除全美产业跨州监管乱象法案》(又称《特朗普美国人工智能法案》)的更新讨论稿。这份长达291页的立法草案采用更为细致严格的监管治理模式,旨在将特朗普政府各项人工智能相关行政令内容写入法律,对人工智能开发者增设全新合规要求,并限制各州对人工智能系统的监管权限。
立法建议
随后发布的这份4页版政策框架,体现出更为审慎克制的政策立场。该框架并未试图涵盖人工智能相关的所有问题,而是聚焦划定联邦协同监管的重点领域,并明确界定需保持监管克制与灵活适用的范畴。这一差异凸显了共和党面临的难题:既要打造宽松包容、鼓励创新的监管框架,又要应对日益增大的政治压力,妥善处置安全风险与消费者保护隐患。
该《框架》将立法建议划分为七大主题领域:
·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赋能家长更多权限;
·守护并巩固社区安全与权益;
·尊重知识产权,保障创作者合法权益;
·杜绝内容审查,保护言论自由权利;
·赋能创新发展,维护美国人工智能领先地位;
·培育适配人工智能时代的就业劳动力;
·建立联邦政策框架,针对性优先取代各州人工智能相关法律。
在上述所有领域中,该《框架》始终强调全国监管标准统一、依托现有法律与监管体系,并避免采用那些可能带来合规负担却无明显益处的强制性或开放式方法。这一思路已获得国会共和党多数议员认可,被视作立法工作的起点,也为全国统一战略释放了明确信号。
该监管思路与那些试图一步搭建完整人工智能治理体系的提案存在显著差异。例如,布莱克本参议员提出的《特朗普美国人工智能法案》共设17章节,覆盖内容极为广泛,包含:
·开发主体的注意义务;
·责任与执法机制;
·劳动力相关报备要求;
·产品责任;
·科研基础设施;
·高级人工智能风险评估;
·内容溯源。
相比之下,这份《框架》仅聚焦确立联邦监管优先级、梳理各方共识领域,并提示需国会重点关注的各类风险;而成文法条设计、执法机制搭建及机构架构设置等问题,均留待后续立法审议阶段再行探讨。
儿童隐私与保护
该《框架》内容最详尽的建议围绕儿童、家长及青少年保护展开。它呼吁国会赋予家长相应管理工具,以便管控未成年人的隐私权限、屏幕使用时长、内容浏览范围及账号权限。该《框架》建议,面向未成年人可能接触的人工智能平台与服务,应采用商业合理且兼顾隐私保护的年龄核验机制,并配套防护措施,以降低性剥削与自残的相关风险。该《框架》同时明确,现有儿童隐私保护法规同样适用于人工智能系统,包括对模型训练数据收集与定向广告推送的相关限制。与此同时,该《框架》警示避免设置模糊的内容标准与无限追责,防止引发过度诉讼;并明确保留各州执行普遍适用的儿童保护法律的权限。
布莱克本参议员的法案则通过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条款,回应了诸多同类问题。《特朗普美国人工智能法案》对人工智能聊天机器人开发者设定审慎注意义务,建立全面的未成年人网络安全规范,并依据《用户年龄核验与合规对话准则法案》增设相关刑事禁令。
这一对比凸显了该《框架》作为协调性政策文件的作用:既将儿童安全列为联邦核心关切,同时强调制定针对性防护措施以避免产生意想不到后果的重要性。
除儿童保护外,《框架》还着重关注人工智能应用对社区及基础设施造成的影响。它建议国会将特朗普政府针对电力用户的保护承诺写入法律,要求科技企业自行承担或出资支付人工智能数据中心所消耗的用电成本;同时呼吁简化联邦审批流程,支持机房自备电及表内供电设施建设,提升电网供电稳定性。
知识产权保护
此外,该《框架》强调需加强执法力度,打击利用人工智能实施的欺诈与仿冒诈骗行为,并通过拨款资助、税收优惠及技术支持,助力中小企业应用人工智能。国会目前已有多项相关立法提案,包括《人工智能反诈法案》《打击露骨伪造图像及未经同意编辑法案(DEFiance法案)》《人工智能欺诈追责法案》以及最新出台的《人工智能数据中心暂停法案》。
在知识产权方面,《框架》采取审慎渐进的立场。其明确特朗普政府观点:使用受版权保护的内容训练人工智能模型并不违反版权法;同时承认法院可能作出不同判定,并支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合理使用相关争议。《框架》并未建议推行强制授权机制,而是提议国会考虑自愿授权或集体版权管理模式。此外,《框架》还建议建立一个范围狭窄的联邦框架,保护个人声音与肖像不被人工智能擅自合成盗用,并明确规定了《第一修正案》的例外情况。
言论自由与内容审核
《框架》对言论自由和内容审核的处理同样体现了对限制意外后果的关注。它将政府胁迫平台管控内容列为主要风险,建议禁止联邦机构施压人工智能及科技服务商下架合法合规内容。该框架还呼吁建立相关机制,以便在政府行为体试图影响平台输出时,个人能够寻求救济。相较于部分大幅重构平台责任边界的激进提案,本《框架》主张保持监管克制,避免倒逼平台出现过度审核的激励机制。
人工智能监管
在创新研发、基础设施建设与监管监督方面,该《框架》建议设立人工智能监管沙盒、开放更多适配人工智能使用格式的联邦数据集,并依托现有联邦监管机构开展管理工作,不另行设立独立的人工智能专职监管机构。在医疗健康及其他受监管领域,这一模式意味着将继续沿用现有主管机构监管,例如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技术政策助理部长办公室/国家健康信息技术协调官办公室,以及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
布莱克本参议员的法案则更进一步,提议新建专门机构、搭建测试平台、建设精选数据集,并设立国家人工智能研究资源库;从而强化了该框架作为政策指导而非全面实施方案的角色。
在劳动力与就业影响层面,《框架》同样采取了类似的做法:建议将人工智能相关培训融入现有教育与就业扶持项目,扩大针对岗位层级劳动力结构调整的相关研究,并加强对土地拨款院校技术援助及青年发展工作的支持。而《特朗普美国人工智能法案》通过强制性的人工智能相关就业影响报告以及美国劳工部的数据收集工作,对这些优先事项进行了补充。
国家安全考量
在安全与国家安全层面,该《框架》有意保持在较高层面。它建议国家安全机构培养理解前沿人工智能系统所需的技术能力,并与研发主体协商制定风险缓释预案。相比之下,布莱克本参议员的法案为高级人工智能系统设计了更为正式的评估程序,体现出一套覆盖范围更广的治理思路。
联邦与州级人工智能治理
最后,《框架》建议清晰划分联邦政府与各州在人工智能治理中的权责边界。它主张确立联邦统一人工智能政策:对各州增设不合理负担的人工智能法规适用联邦优先权予以取代,避免各州监管碎片化;同时保留各州的治安管理权、区划管理权,以及规制州政府自身使用人工智能的相关权限。《框架》将人工智能研发视为本质上涉及各州之间的事务,并与国家安全及外交政策深度关联。此外,它主张限制各州对人工智能模型研发环节的监管权限,同时禁止要求人工智能开发者,为第三方(包括应用运营方与普通用户)利用其系统实施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尽管共和党内部共识日渐凝聚,但民主党仍对这份《框架》持较多质疑态度,而民主党阵营也是跨党派立法能否落地的关键力量。纽约州众议员伊薇特.克拉克(Yvette Clarke)、弗吉尼亚州众议员唐.贝尔(Don Beyer),以及夏威夷州参议员布莱恩.沙茨(Brian Schatz)等议员,已就联邦优先权扩权、问责机制与监管监督问题提出顾虑;参议院商业委员会首席民主党议员玛丽亚.坎特威尔(Maria Cantwell)则继续倡导采取一种基于标准、测试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的更具结构性的方法。
立法行动
这些担忧已然转化为立法行动。2026年3月20日,众议员贝尔与多丽丝.松井(Doris Matsui,加利福尼亚州民主党众议员)、特德.刘(Ted Lieu,加利福尼亚州民主党众议员)、萨拉.雅各布斯(Sara Jacobs,加利福尼亚州民主党众议员)以及埃普丽尔.麦克莱恩.德莱尼(April McClain Delaney,马里兰州民主党众议员)共同提出了《保障并维护美国人制定负责任人工智能法律与标准的权利法案》(GUARDRAILS Act)。该法案将废除特朗普政府发布的、确立国家人工智能政策框架的行政命令,并有效阻止旨在暂停各州人工智能监管工作的相关举措。参议员沙茨预计将在参议院提出配套法案,这进一步凸显出民主党对联邦全面优先监管权的反对立场。
在实质内容上,民主党方面的提案正围绕以下方向形成共识:限制联邦全面优先监管权、强化监督机制、应对劳动力市场冲击,以及为有害或具有欺骗性的人工智能应用设立防范措施。政治态势进一步表明,短期内要推动达成全面的两党立法仍面临挑战,尤其是在大选相关因素的整体影响下。
未来走向
立法进展更有可能在儿童安全、透明度、欺诈防范以及政府对人工智能的应用等细分领域取得突破,而非通过全面的成文法改革实现。因此,相关利益方应预计联邦层面将持续采取渐进式行动,同时各州层面的监管活动也将不断推进,进而形成一种混合式监管格局。
尤其在医疗保健领域,人工智能政策很可能继续通过行政机构行动与国会监督逐步完善,包括就数据使用、事前授权、农村医疗可及性以及行政效率等议题举行专项听证会,而非出台专门针对医疗保健领域的综合性人工智能立法。对利益相关方而言,这一格局凸显了双轨参与策略的重要性——既要参与制定新兴的联邦标准,也要及时跟进各州层面的发展动态与监管活动。(编译自www.jdsupra.com)
Ø 印尼通过新的法律法规收紧专利申请规则
印度尼西亚司法部公布了全面的专利申请新框架,收紧了专利申请要求,同时引入了正式的加速审查机制。
2026年1月13日发布并于2026年2月23日正式生效的2026年第6号《专利申请条例》(Regulation No. 6 of 2026 on Patent Applications)实施了2024年第65号《专利法》。该条例取代了此前由原法律与人权部发布的2018年第38号条例(后经2021年第13号条例修订),并结合印尼法律与人权部重组为司法部后的最新法律、机构与技术发展情况,对专利申请程序完成全面更新。
2026年2月23日或之后提交的专利申请必须完全遵守新规定,而之前提交的申请将继续在之前的框架下进行。
法规的主要变化
发明的扩展定义:“发明”现在除产品和方法外,明确包含系统、使用方法和用途。这为软件、数字技术及以方法为基础的技术扩大了获得保护的机会,但同时也可能使申请人在审查中面临更严格的审核。
申请时缴纳超额权利要求费:申请人必须在提交申请时缴纳超额权利要求费用。如未缴费则被视为撤回申请。此举取消了此前可推迟至审查阶段缴费的做法。
完全电子化申请:所有专利申请现在都必须通过该国知识产权总局(DGIP)在线系统提交。允许协助提交,但不再接受纸质申请。
加速审查和公布:现在可以在公布前要求进行提前实质性审查,并可在申请后3个月内实现加速公布,两项均需缴纳官方费用。
重复实质审查(Repeat substantive examination):在申请被驳回、已授权、授权后更正、申请被撤回或视为撤回等情形下,申请人可正式请求重复审查。申请必须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提交,部长必须在12个月内作出决定。这提供了一种额外的行政补救措施,可能会减少对法院诉讼的需求,缩短时间并降低成本。
该规定将成本和合规要求前移至申请阶段,而正式的加速和重复审查机制在程序的早期提供了更多的选择。然而,具体实施情况取决于DGIP发布标准表格和非税国家收入费率,其时间尚不明确。
这一新框架使印度尼西亚的专利制度能够更好地适应现代技术发展,同时也为申请人简化了部分程序路径。(编译自www.asiaiplaw.com)
Ø 等待与观察:英国科学、创新与技术部人工智能与版权政策解读
英国政府发布了一系列协同政策回应文件,旨在平衡版权保护与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这些文件包括科学、创新与技术部(DSIT)《版权与人工智能报告》(简称“DSIT报告”)、《经济影响评估报告》,以及英国上议院通信与数字委员会(Communications and Digital Committee)发布的《人工智能与创意产业相关报告》。
到2030年,人工智能有望为英国经济总增加值(GVA)贡献约550亿至1400亿英镑。英国创意产业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从阿德曼动画公司作品到《侠盗猎车手》等全球爆款游戏均出自英国;2023年,创意产业出口占英国服务出口总额的13%,是政府产业战略的核心支柱。在此背景下,英国政府采取了较为审慎的应对态度。
人工智能与版权法暂未进行即时改革
英国政府已放弃其此前倾向的方案,即引入适用于商业用途的文本与数据挖掘(TDM)例外条款,而是为权利持有人提供了“选择退出”机制。
英国政府得出的结论是,利益相关方意见分歧过大,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撑对版权法进行立法干预。政府同时确认,现阶段不会设立新的监管机构,也不会增设额外的监管职责。
这意味着,1988年《版权、外观设计与专利法》(《CDPA》)现有框架继续适用,其中包括仅限非商业研究使用的狭义TDM例外条款。继续沿用这一框架,将使人工智能开发者与权利所有人均面临潜在风险:人工智能开发者在责任认定与未来立法变动方面存在不确定性,而创意从业者与权利所有人则会持续担忧执法问题及有效地将作品货币化的能力。
英国政府谨慎选择先观望美国与欧盟的立法和判例发展,再确定英国的最终方案。这一“等待且观望”的策略导致英国短期内缺乏一个明确的制度框架,并可能在英国经济增长的关键时期对相关领域投资造成影响。
授权机制、透明度与数字副本
DSIT报告明确了未来三大重点关注领域:
1.许可机制与训练数据
许可机制预计将发挥核心作用。政府认可,若创意作品被用于人工智能系统训练,创意从业者与权利所有人应获得公平报酬,但并未采取直接立法干预。未来可能出现由市场主导、分行业制定的许可模式。企业用户对“安全合规”人工智能工具的需求日益上升,也可能推动人工智能服务商采用已获许可的数据集,并加强版权保护等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2.透明度
透明度问题仍在研究之中,尤其涉及训练数据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政府暂不设定强制性法定义务,而是计划观察国际制度框架的发展,并支持由行业主导制定相关标准。
3.数字副本与深度伪造
“数字副本”相关法律规制被列为亟待改革的领域。政府指出,与美国及欧洲部分地区不同,英国现行法律并未赋予个人对自身肖像、声音或风格使用的有效控制权,在深度伪造场景下这一问题尤为突出。预计将在2026年夏季就该问题开展新一轮意见征询,英国通信管理局(Ofcom)也将结合《网络安全法》推进相关工作。
计算机生成作品
英国政府就计算机生成作品的法律规制释放了明确的政策方向。根据《CDPA》第9条第3款,若文学、戏剧、音乐或美术作品由计算机生成且无人类作者,其“作者”应认定为为其创作作出必要安排的人。
政府表示,应当取消对计算机生成作品的版权保护,这意味着缺乏充分人类创作投入与技能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将不再受版权保护。
这一潜在调整不会对包含人类智力创作的人工智能辅助作品产生影响,此类作品的成果仍可享有版权保护(以不侵害第三方在先权利为前提)。该调整的实施难点在于边界界定:当下越来越多的创意作品混合了由嵌入人工智能工具生成的内容,计算机生成作品的认定界限日趋模糊。
经济权衡与国际定位
《经济影响评估报告》揭示了人工智能与版权政策核心层面复杂的经济利弊权衡,但未能提供明确的量化结论。
更为宽松的人工智能训练数据制度,有助于支持创新并吸引投资。然而,由于许可与执法的不确定性,削弱版权保护可能会损害英国创意产业发展。
以市场为基础的许可模式或许是务实的前进路径。尽管大型机构已开始达成许可安排,但中小型人工智能开发者若无法获取清晰、高质量的数据集,仍将面临发展困境。与此同时,创意从业者也需要有信心能够谈判达成公平条款并有效执行。
司法诉讼
在立法改革缺位的情况下,法院将发挥关键作用。英国已有盖蒂图片社诉Stability AI等诉讼案件,凸显了证据与司法管辖层面的难题,尤其当模型训练发生在英国境外时问题更为突出。包括欧盟法院审理的Like Company诉谷歌案在内的国际案件,预计将进一步明确相关规则。
尽管此类案件可能在短期内划定合法人工智能训练的实践边界,但这类成本高昂的大案,难以帮助中小企业与小型权利所有人获得稳定的法律预期。
主要启示
当前,英国仍处于政策不确定期。创意从业者、权利所有人与人工智能企业必须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开展经营,并密切关注政策进展。
人工智能从业者应采取下列做法:
审核人工智能应用与训练数据:梳理训练数据集来源,评估潜在的版权与数据合规风险。
完善合同保护:审查并传导训练数据集相关合同条款,考虑为用户设置版权屏障与赔偿承诺。
制定或参与许可合作方案:考虑与创意从业者建立许可合作框架;政府已释放信号,由市场主导的解决方案将成为主流。用户将越来越倾向于使用能够证明其以负责任、公平方式获得版权作品许可的人工智能工具。
保持信息透明:即便暂无强制性监管要求,人工智能企业也应预判市场对训练数据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披露的更高期待。
跟踪诉讼与监管动态:英国、欧盟与美国的在审案件,将对版权法如何适用于人工智能训练与生成内容产生关键影响。
评估数字副本相关风险: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机构应关注其输出内容是否可能复制他人可识别的风格、声音或肖像,并考虑在这一即将迎来英国立法改革的领域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
创意从业者与权利所有人应采取下列做法:
梳理权利与作品内容:明确核心作品、权利归属及面临人工智能训练、数据挖掘或未经许可使用的风险。
强化合同条款:确保与出版方、平台及委托方的协议与使用条款对人工智能使用作出约定,包括权利保留与报酬分配。
把握许可合作机会:探索以合理商业条件将内容许可用于人工智能训练的路径。
主张并保护自身权利:运用现有合同与技术手段保留权利,监测未经许可的使用行为。
标注作品权利信息:确保所有格式版本的作品均清晰标注版权声明与联络方式。
评估数字副本相关风险:关注自身肖像、声音或艺术风格被使用或复制的情形,以及现有法律的保护范围。
持续关注政策动态:跟踪英国及国际层面法律、政策与市场实践的发展。
在法律框架持续完善的背景下,尽早介入应对相关问题至关重要。先行布局的主体将更有能力管控风险、把握新兴机遇,伴随英国人工智能与版权制度的不断完善实现高质量发展。(编译自www.lexology.com)